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0-08
案號
SLDV-113-司票-22963-20241008-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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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2963號 聲 請 人 元進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政憲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成威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 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2,916元,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