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0-16
案號
SLDV-113-司票-22994-20241016-4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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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2994號 聲 請 人 李翰境 相 對 人 趙中良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 制執行。 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7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除附表編號7所示本票,未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 項規 定由發票人簽名,依同法第11條第1 項規定,此項票據應屬無效,此部分聲請不應准許外,就其餘本票之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1 112年12月1日 19,500元 112年12月1日 112年4月2日 CH311003 2 112年12月1日 19,500元 113年1月1日 113年1月1日 CH311004 3 112年12月1日 19,500元 113年2月1日 113年2月1日 CH311005 4 112年12月1日 19,500元 113年3月1日 113年3月1日 CH311006 5 112年12月1日 19,500元 113年4月1日 113年4月1日 CH311007 6 112年12月1日 19,500元 113年5月1日 113年5月1日 CH311008 7 113年7月1日 20,000元 113年7月1日 CH31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