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1-28

案號

SLDV-113-司票-23894-20241128-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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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3894號 聲 請 人 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萬事通遊覽有限公司、吳惠娟、林惠玉、熊 湘儀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票據上權利之行使與票據之占有,有不可分離之關係,亦 即行使票據上之權利,應以提示方式為之,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自當提出本票原本以憑核對(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1216號判例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萬事通遊覽有限公司、吳惠娟 、林惠玉、熊湘儀於民國111年2月15日共同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80,136,000元之本票1紙准許強制執行,未據提出本票原本,經本院簡易庭於113年10月17日通知其於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稽。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依前揭說明,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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