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1-12
案號
SLDV-113-司票-23908-20241112-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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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390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歡樂聯線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維真 黃金全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1: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94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23908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號 (新臺幣) (新臺幣) 1 110年5月27日 1,000,000元 450,225元 113年6月27日 113年6月28日 附表2: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94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23908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號 (新臺幣) (新臺幣) 1 110年5月27日 1,000,000元 420,610元 113年5月27日 113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