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0-30

案號

SLDV-113-司票-23937-20241030-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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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3937號 聲 請 人 盧寶玲 相 對 人 林文生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7月31日簽發之本票,金額新臺幣260,000元 ,及自民國112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 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票號為TH726451之本 票,並免除作為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聲請人提出之本票,所記載之到期日在發票日之前, 應視為未記載,依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之規定,視為見票即付,自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職是,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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