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1-01

案號

SLDV-113-司票-24602-20241101-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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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4602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陳彥傑 相 對 人 黃聖茗即玉珍珠商行 黃國原 馬詩惟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請求金額及利息,得為強 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24602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號 (新臺幣) (新臺幣) 1 112年11月13日 350,000元 180,350元 113年7月31日 113年7月31日 2 112年11月13日 250,000元 12,342元 113年7月31日 11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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