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1-11
案號
SLDV-113-司票-25576-20241111-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5576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曾馨儀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7月21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36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339,600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2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7月21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360,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4月25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款本金339,60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