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1-22

案號

SLDV-113-司票-25827-20241122-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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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5827號 聲 請 人 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政 相 對 人 黃俊瑋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 之金額及利息,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未清償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 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免除作 成拒絕證書之本票。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如附表所示之未清償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25827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號 (新臺幣) 1 112年4月18日 60,000元 未記載 113年8月24日 2 112年12月6日 40,000元 未記載 113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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