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2-06
案號
SLDV-113-司票-27696-20241206-2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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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7696號 聲 請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雅姿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陳雅姿所簽發之本票,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下稱系爭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系爭本票之發票人係東雅姿,並非相對人,依票據法 第123條規定,不得對非發票人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