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02

案號

SLDV-113-司票-28579-20250102-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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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本票裁定,請求強制執行賴森豪、賴瑞霆、袁家蓁共同簽發的本票,金額為新臺幣940,000元,其中752,072元未獲清償,以及自113年10月7日起算的利息。法院裁定准許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若不服裁定,可於10日內提出抗告。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裁定後20日內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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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8579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相 對 人 賴森豪 賴瑞霆 袁家蓁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6月6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新臺幣94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752,072元,及自民國113年1 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32計算之利息,得 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6月6日共同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940,000元,到期日113年10月6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款本金752,072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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