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1-02
案號
SLDV-113-司票-29713-20250102-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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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9713號 聲 請 人 劉家伶 相 對 人 蔡惠娟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原本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29713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號 (新臺幣) 1 109年9月22日 400,000元 112年9月22日 113年11月14日 TH0000000 2 110年1月28日 600,000元 113年1月28日 113年11月14日 TH0000000 3 108年11月19日 550,000元 110年11月19日 113年11月14日 T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