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1-09
案號
SLDV-113-司票-29743-20250109-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974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陳威仲即陳威仲自助洗車場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1、2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1、2所示之本 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1、2所示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原本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1: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93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29743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號 (新臺幣) (新臺幣) 1 109年10月29日 500,000元 211,328元 113年8月29日 113年8月30日 附表2: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75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29743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號 (新臺幣) (新臺幣) 1 109年11月21日 500,000元 190,557元 113年7月25日 11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