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智能分析
摘要
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李秉昱的本票強制執行,因為李秉昱簽發的四萬元本票到期未兌現。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李秉昱需負擔500元的聲請程序費用。如果不服裁定,可以在10天內提出抗告,並繳納1500元抗告費。李秉昱如果認為本票是偽造的,可以在20天內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AI 摘要可能會發生錯誤。請查核重要資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9860號 聲 請 人 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政 相 對 人 李秉昱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簽發之本票,金額新臺幣40,000元 ,及自民國113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 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 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經提示,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 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即應視為見票即付,執票人自可隨時向發票人請求付款,並於未獲付款後,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是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