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1-13

案號

SLDV-113-司票-30277-20250113-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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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0277號 聲 請 人 王子宸 相 對 人 陳慧芳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 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原本8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 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即應視為見票即付,執票人自可隨時向發票人請求付款,並於未獲付款後,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是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30277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號 (新臺幣) (即提示日) 1 111年6月20日 3,000,000元 未記載 111年6月20日 TH660755 2 111年9月20日 3,000,000元 未記載 111年9月20日 TH660756 3 111年12月20日 3,000,000元 未記載 111年12月20日 TH660757 4 112年3月20日 3,000,000元 未記載 112年3月20日 TH660762 5 112年6月20日 3,000,000元 未記載 112年6月20日 TH660760 6 112年9月20日 3,000,000元 未記載 112年9月20日 TH660758 7 112年12月20日 3,000,000元 未記載 112年12月20日 TH660759 8 113年11月18日 7,000,000元 未記載 113年11月18日 TH660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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