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2-10
案號
SLDV-113-司票-30306-20250210-4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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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0306號 聲 請 人 智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宏 相 對 人 MUHAMAD UBAIDILLAH ANNUR RAMADHANI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4日所為之裁 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相對人 MUHAMUD UBAIDILLAH ANNUR RAMADHANI」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 MUHAMAD U BAIDILLAH ANNUR RAMADHANI」。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中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