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2-20

案號

SLDV-113-司票-30306-20250220-6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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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0306號 聲 請 人 智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宏 相 對 人 MUHAMMAD UBAIDILLAH ANNUR RAMADHANI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0日所為之裁 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及主文第二行「相對人 MUHAMAD  UBAIDILLAH ANNUR RAMADHANI」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  MUHAMMAD UBAIDILLAH ANNUR RAMADHANI」。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中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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