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2-25

案號

SLDV-113-司票-30341-20250225-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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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0341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傑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程鈞 相 對 人 張淳涵即森大企業社 歐耀聰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原本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30341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號 (新臺幣) (新臺幣) (即提示日) 1 112年1月16日 1,755,000元 500,020元 113年10月30日 113年10月30日 2 111年2月23日 3,900,000元 1,950,000元 113年10月30日 11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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