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03

案號

SLDV-113-司票-30356-20250303-2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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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0356號 聲 請 人 林文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昭慶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程序費用 。又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依規定預納程序費用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觀諸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 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所簽發票號CH0000000、C H0000000、CH0000000、CH0000000、CH784476、CH784477及CH784478之本票7紙准許強制執行,未據繳納程序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5日通知補繳程序費新臺幣3,000元。聲請人於同年月10日收受通知,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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