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16

案號

SLDV-113-司票-30455-20250116-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和潤企業告林雅雯,說林雅雯簽了一張50萬的本票,到期日是113年8月21日,但還欠387,200元沒還。法院覺得和潤企業說的對,所以裁定林雅雯要還錢,還要加上從113年8月22日開始算的利息,年利率是16%。如果林雅雯不服氣,可以在10天內上訴。如果她覺得本票是假的,可以在20天內告和潤企業。

AI 摘要可能會發生錯誤。請查核重要資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0455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林雅雯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3月17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50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387,20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2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3月17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00元,到期日113年8月21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款本金387,20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