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2-04
案號
SLDV-113-司票-31332-20250204-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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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1332號 聲 請 人 湯軒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進德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票據上權利之行使與票據之占有,有不可分離之關係,亦 即行使票據上之權利,應以提示方式為之,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自當提出本票原本以憑核對(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1216號判例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未提出本票原本,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 8日發函命聲請人於收受通知翌日起7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同年月10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