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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和潤企業告洪勝偉,說他簽了一張12萬元的本票,到期日是113年9月15日,但洪勝偉還欠92,991元沒還。法院覺得和潤企業說的有道理,所以裁定准許強制執行,要洪勝偉還錢,還要付利息和聲請費用。如果不服這個裁定,可以在10天內向法院提出抗告。如果洪勝偉覺得本票是假的,可以在20天內向法院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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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2378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洪勝偉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9月4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12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92,991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9月4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120,000元,到期日113年9月15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款本金92,991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