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10
案號
SLDV-113-司票-34925-20250310-2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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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4925號 聲 請 人 楊勝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維庭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李維庭於民國111年3月26 日所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20萬元,到期日未填載完全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相對人李維庭非本票發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 ,不得對非發票人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