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05
案號
SLDV-113-司票-35695-20250305-2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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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5695號 聲 請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呂勇德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雖據繳 納聲請費新臺幣500元,惟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920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500元,尚欠新臺幣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