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5-03-26
案號
SLDV-113-司繼-1040-20250326-2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040號 聲 請 人 甲○○ 監 護 人 乙○○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丙○○之監護人乙○○應於拋棄繼承聲請狀具狀人欄補蓋 印鑑證明章(需與印鑑證明書之印鑑章相符),並註明為其監護人。 (二)提出監護人乙○○與聲請狀用印相符之印鑑證明(申請目的 需為拋棄繼承用)。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