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4-10-07
案號
SLDV-113-司繼-1059-20241007-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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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059號 聲 請 人 劉壽賀 代 理 人 劉守德 上列聲請人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 事件法第30條之1 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劉壽惠之繼承人,被 繼承人於民國112年12月23日死亡,其等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陳繼承權拋棄聲明書、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請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劉壽惠於112年12月23日死亡,聲請人為被 繼承人之姐妹,有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堪認為真實。惟查,本件聲請人旅居國外,聲請狀未經聲請人親自簽章,亦未提出印鑑證明,僅提出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拋棄繼承權聲明書,本院乃於113年5月23日以命聲請人於收受通知之日起15日內補正聲請人委任代理人之授權書,並於聲請狀載明代理意旨、補蓋代理人之印鑑章,惟聲請人僅再次補正聲請人之拋棄繼承權聲明書,經本院於113年7月15日、113年8月7日再次發函通知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提出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委任代理人之授權書,聲請人僅提出授權書影本,難以辨認該授權書真偽,且該授權內容為授權第三人劉守德辦理土地所有權處分包括買賣拋棄繼承等相關事宜:①我劉壽賀放棄繼承我妹妹劉壽惠所持1/4的繼承、②土地座落台灣斗六市○○○段地號0000-000000、③指定劉守德繼承這塊土地號的持有權等,亦對授權事項設限,上開授權辦理土地所有權處分是否包括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亦不明,是本院尚難認定聲請人確有為拋棄繼承之真意。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