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日期
2024-11-12
案號
SLDV-113-司繼-1270-20241112-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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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270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李文雄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甲○○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說明被繼承人甲○○有何遺產可供執行及相關證明文件,並提出有意願可供本院選任為遺產管理人之人選(如專業之律師、地政士),及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願任同意書、專業資格證明文件並陳報本院。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