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4-12-26

案號

SLDV-113-司繼-1296-20241226-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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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296號 聲 請 人 A01 法定代理人 A002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㈠請提出法定代理人A002之印鑑證明。(應與聲請狀蓋用之印章相符)㈡提出為未成年聲請人A01利益拋棄繼承之切結書,其上需蓋法定代理人之印鑑章。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元成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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