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SLDV-113-司繼-1296-20241226-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296號
聲 請 人 A01
法定代理人 A002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㈠請提出法定代理人A002之印鑑證明。(應與聲請狀蓋用之印章相符)㈡提出為未成年聲請人A01利益拋棄繼承之切結書,其上需蓋法定代理人之印鑑章。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元成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