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5-02-14
案號
SLDV-113-司繼-1314-20250214-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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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314號 聲 請 人 A02 A01 A04 A07 上列三人 法定代理人 A03 A02 聲 請 人 A010 A12 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A02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被繼承人A15繼承權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為未成年聲請人(A01、A04、A07、A12、A010)利益拋棄繼承之切結書,其上需蓋用各未成年聲請人全體法定代理人之印鑑章。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元成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