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4-12-12
案號
SLDV-113-司繼-1337-20241212-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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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337號 聲 請 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丙○○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相關文件釋明本件係為受監護宣告人甲○○之利益而代其聲請拋棄繼承、說明被繼承人之負債金額、財產清單及總價值、提出被繼承人陳權宇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並由全體監護人於聲請狀具狀人欄簽章,載明為聲請人之監護人。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