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日期
2024-10-16
案號
SLDV-113-司繼-1551-20241016-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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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551號 聲 請 人 張居正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 幣1,000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 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 用,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8日通知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該通知已於113年7月30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迄今仍未繳費,有本院通知、送達證書及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稽。則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程序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