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4-10-25

案號

SLDV-113-司繼-1664-20241025-2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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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664號 聲 請 人 黃苹 黃安 黃喆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黃苹、黃安、黃喆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委任 代理人辦理拋棄繼承之授權書。如聲請人於本件聲請時於我國境內,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為證。 (二)代理人應於聲請狀具狀人欄書寫簽名,蓋代理人之印鑑章, 註明為黃苹、黃安、黃喆之代理人(需與印鑑證明書之印鑑章相符,並提出代理人之印鑑證明書,申請用途須為拋棄繼承用)。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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