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1-28
案號
SLDV-113-司繼-1664-20241128-3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664號 聲 請 人 甲O 乙O 上 二 人 共同代理人 丙O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聲請人甲O、乙O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委任代理人辦理拋棄繼承之授權書。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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