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5-02-19

案號

SLDV-113-司繼-1664-20250219-6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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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664號 聲 請 人 黃苹 黃安 上 二 人 共同代理人 黃羽瑄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日7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代理人應於拋棄繼承「聲請狀」具狀人欄蓋代理人之印鑑章並載明為聲請人黃苹、黃安之代理人。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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