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4-11-25

案號

SLDV-113-司繼-1709-20241125-2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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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709號 聲 請 人 黃俊龍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請於文到7日內補正於聲請狀具狀人欄蓋印鑑章(需與印鑑證明書之印鑑章相符)。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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