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遺囑執行人

日期

2025-01-16

案號

SLDV-113-司繼-1754-20250116-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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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754號 聲 請 人 崔冠淳 代 理 人 黃秀禎律師 潘玉蘭律師 關 係 人 崔念洽 崔崇剛 崔潔如 崔崇基 曾慶瑜 崔崇道 住○○市○○區○○街000巷000弄00 號0樓 崔崇羔 松田信秋 住日本兵庫縣加古川市野口町北野000 番地00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解任關係人乙○○、辛○○擔任被繼承人己○○(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13年1月30日 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臺北市○○區○○路00號)遺囑執行人之職務 。 指定王吳謙地政士(男、年籍詳卷、事務所設臺北市○○區○○街0段 000號5樓之14)擔任被繼承人己○○之遺囑執行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己○○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囑人得以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委託他人指定之。次 按遺囑執行人怠於執行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利害關係人得請求親屬會議改選他人。其由法院指定者,得聲請法院另行指定。民法第1209條、第121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處理之:㈠無前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㈡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㈢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民法第1132條亦定有明文。是舉凡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而無民法第1131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或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或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者,利害關係人即得聲請法院處理之。故遺囑雖已指定遺囑執行人,然遺囑執行人如怠於執行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利害關係人固得請求親屬會議改選他人,且當有上揭民法第1132條所定情事,自應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解任之。遺囑執行人既經法院解任,自得聲請本院另行指定遺囑執行人。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己○○生前曾立有遺囑,表示其名下 座落於臺北市○○段0○段000地號及其上建物由二弟戊○○之子丙○○單獨全部繼承,並指定乙○○、辛○○為遺囑執行人。嗣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1月30日死亡,惟遺囑執行人乙○○、辛○○均於113年6月27日以書面表示辭任遺囑執行人,致雖立有遺囑,但已無遺囑執行人之情形。聲請人以受遺贈人之利害關係人身分於113年7月11日寄發存證信函通知召開親屬會議選任遺囑執行人。查該親屬會議僅戊○○1人出席,未達親屬會議決議最低出席人數標準,故該次親屬會議無法開會並決議選任遺囑執行人。又利害關係人丁○○頃於召開親屬會議前夕中風住院、庚○○已死亡,然庚○○自小經他人收養於美國生活,聲請人與伊並無聯繫,無法確知;利害關係人乙○○赴美長居等,是親屬會議無法召開,爰聲請法院選任王吳謙任遺囑執行人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 統表、戶籍謄本、遺囑、辭任說明書、召開親屬會議之存證信函、回執及親屬會議簽到表、利害關係人住院照片、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等件為證。是聲請人陳報無法召開親屬會議或召開困難情事,有改由法院予以選任之必要,尚堪採信。本件聲請人以受遺贈人之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指定被繼承人之遺囑執行人,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符。  ㈡本院於113年10月14日依職權函知關係人即繼承人、原遺囑執 具狀就本件選任遺囑執行人之聲請表示意見,關係人戊○○、甲○○○、乙○○來函表示無異議,其餘關係人迄未表示意見。  ㈢經本院通知關係人等表示意見,關係人戊○○、甲○○○、乙○○均 具狀表示無異議,對聲請狀指定王吳謙擔任被繼承人之遺囑執行人無意見。聲請人並具狀陳報原遺囑執行人乙○○罹癌已赴美治療,關係人辛○○為照顧母親及操持自家事務,必須臺北、新竹兩地來回奔波,身心俱疲,且又有陪同母親乙○○赴美治療等情事,足認二人無法執行遺囑執行人之責,並提出乙○○診斷證明書、乙○○、辛○○辭任說明書等為證,堪認關係人乙○○、辛○○因身體狀況不佳及家中事務、陪同母親治療等重大事由,致無力執行職務,故聲請人聲請解任原遺囑執行人乙○○、辛○○之職務,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另聲請人聲請指定王吳謙地政士為遺囑執行人,陳報已得到王吳謙地政士同意擔任,並提出王吳謙地政士之同意書、臺北市地政士公會會員名冊、地政士開業執照、身分證件等件在卷可稽。衡以王吳謙係專業之地政士,就遺囑人遺囑之執行及遺執行人職務之遂行有所助益,且聲請人及關係人戊○○、甲○○○、乙○○均已同意由王吳謙擔任遺囑執行人,則本院認以選任王吳謙地政士為被繼承人之遺囑執行人為適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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