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4-10-16
案號
SLDV-113-司繼-2010-20241016-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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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010號 聲 請 人 戊○○ 丁○○ 上2人 共同 法定代理人 丙○○ 靳慶杰 一、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甲○○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㈠未成年人聲請人戊○○、丁○○之法定代理人靳慶杰之印鑑證明書(需與聲請狀具狀人欄所蓋印鑑章相符,申請目的為「拋棄繼承」)。(如提出之文書係於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㈡請未成年聲請人聲請人戊○○、丁○○之法定代理人靳慶杰於聲請狀具狀人欄補蓋印鑑章。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