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5-01-13

案號

SLDV-113-司繼-2033-20250113-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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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033號 聲 請 人 熊力 熊展 前列熊力、熊展共同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被繼承人熊自惇繼承權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㈠提出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拋棄繼承聲明書及委任代理人之授權書。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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