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4-11-04
案號
SLDV-113-司繼-2039-20241104-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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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039號 聲 請 人 高忠義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於聲請狀具狀人欄蓋印鑑章(需與印鑑證明書之印 鑑章相符)。 (二)說明聲請人何時及如何知悉被繼承人高忠仁死亡、是否參加 被繼承人高忠仁之喪禮、為何未於被繼承人高忠仁死亡後立即聲請拋棄繼承。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