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4-11-26

案號

SLDV-113-司繼-2056-20241126-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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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056號 聲 請 人 A01 A03 A05 A07 上四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A02 聲 請 人 A09 法定代理人 A10 柱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為未成年人A01、A03、A05、A07、A09利益拋棄繼承切結書,其上需蓋用全體法定代理人之印鑑章,並說明被繼承人甲○○所遺財產是否大於負債。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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