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5-01-13

案號

SLDV-113-司繼-2059-20250113-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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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059號 聲 請 人 葉陳玉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被繼承人蘇志仁繼承權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㈠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㈡聲請人葉陳玉之印鑑證明書或及聲請人經公證人認證聲明拋棄繼承簽名之認證書,並於聲請狀具狀人處蓋用與印鑑證明或認證書相符之簽章。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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