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5-02-13
案號
SLDV-113-司繼-2088-20250213-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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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088號 聲 請 人 郭雅潔 郭雅妮 郭子禔 郭穎軒 法定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 人 郭雅潔 上列聲請人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 事件法第30條之1所明定。次按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 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 4條第1項、第2項前段雖定有明文,惟此項拋棄繼承屬無相 對人之單獨行為,需繼承人以書面向法院為繼承權拋棄之意 思表示,該意思表示並應憑表示拋棄繼承人之真意為之。 二、聲請人郭雅潔、郭雅妮、郭子禔部分:聲請人主張為被繼承 人王小妹之繼承人,被繼承人王小妹於民國113年6月3日死亡,其自願拋棄繼承權,並提出被繼承人之死亡證明書、聲請人之戶籍謄本、聲請人郭雅潔之印鑑證明、繼承系統表等為證。然聲請人郭雅潔提出之印鑑證明,其申請目的載為繼承,致本院無從判斷其是否確有拋棄繼承之真意,聲請人郭雅妮、郭子褆則未提出印鑑證明。本院乃於113年10月1日、同年11月19日、114年1月15日發函通知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申請目的為拋棄繼承之印鑑證明,並載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該通知已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聲請人既未提出申請目的為拋棄繼承之印鑑證明,則其是否確有拋棄繼承之真意,本院無從認定,聲請人郭雅潔、郭雅妮、郭子禔聲明拋棄繼承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聲請人郭穎軒分:因被繼承人之子女郭雅潔、郭雅妮、郭子 禔未提出申請目的為拋棄繼承之印鑑證明,業經本院駁回,且被繼承人尚有其他子女沈紘均、沈柏宇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是聲請人郭穎軒應俟親等較近之繼承人喪失或拋棄其繼承權後,始得為繼承,而聲請人既未合法取得繼承權,自不得為拋棄繼承權之意思表示,其向本院為拋棄繼承權之聲明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