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4-10-07

案號

SLDV-113-司繼-2092-20241007-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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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092號 聲 請 人 A01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拋棄繼承聲明書及委任代理人之授權書。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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