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賣遺產
日期
2024-12-23
案號
SLDV-113-司繼-2115-20241223-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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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115號 聲 請 人 劉鴻傑律師即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被繼承人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繼承人甲○○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變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經親屬會 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又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 ,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 理之。民法第1179條第2 項及第1132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甲○○(女,民國0年0 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臺北市○○區○○○路000巷00衖29號,於民國00年0月00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並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准予對其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公告期限已於112年12月26日屆滿。而目前尚有積欠國稅局房屋稅、地價稅等稅金待繳納,且仍將陸續逐年增加(尚有聲請人日後之管理報酬、墊付費用等)。而被繼承人僅遺有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10樓之3不動產為唯一遺產。目前已移送行政執行之稅款新臺幣7,268元(尚有1筆房屋稅未移送)等費用,為利清償債權之必要,爰請求准予變賣上揭不動產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11年度司繼 字第15號選任遺產管理人裁定、111年度司家催字第48號公示催告裁定、遺產稅完稅證明、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通知、房屋稅繳款書、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堪信為真。經核被繼承人之遺產無現金可資清償債權,且聲請人尚有代墊之費用及遺產管理人報酬尚未核定,依前開規定,自有變賣被繼承人所留遺產折現支付之必要,則聲請人依法聲請變賣上開被繼承人如主文所示之遺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元成璋 附表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所有 權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 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北市 ○○區 ○○段 三 505-9 3356 甲○○(遺產管理人劉鴻傑律師) 45/24910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所有 權人 權利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886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12層 10層樓 56.72 陽臺2.96 甲○○(遺產管理人劉鴻傑律師) 2分之1 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10樓之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