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日期
2024-12-13
案號
SLDV-113-司繼-2161-20241213-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161號 聲 請 人 徐瑞文 相 對 人 劉美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劉美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參個月內,向法院提出被繼 承人劉美華(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 00000號,生前籍設:新北市○○區○○街00號19樓,已於113年1月1 6日死亡)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劉美華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劉美華之債權人,劉美華於民國113年1月16日死亡,惟其之繼承人即相對人劉美惠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提出遺產清冊等語,並提出借據影本等件為證。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 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繼承人於知 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債 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 法第1138條、第1156條及第1156條之1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之事實,業據提出上開文件為證, 堪信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劉美華死亡,其為被繼承人劉美華 之債權人,相對人劉美惠為被繼承人劉美華之兄弟姐妹,其第一、二順位繼承人已拋棄繼承或已殁,第三順位繼承劉月娥、劉阿珠、劉怡青、劉家昌已聲明拋棄繼承,而相對人並未拋棄繼承,也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等情為真正,其聲請核與前開條文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