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日期

2024-12-12

案號

SLDV-113-司繼-2184-20241212-2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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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184號 聲 請 人 許莉佳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所為 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准對被繼承人許耀云(女,民 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之債權人為陳報債權之公示催 告。」之記載,應更正為「准對被繼承人許耀云(女,民國00年 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臺北 市○○區○○路0段000號3樓)之債權人為陳報債權之公示催告。」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   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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