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日期

2025-02-13

案號

SLDV-113-司繼-2204-20250213-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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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204號 聲 請 人 李富吉 上列聲請人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家事事 件法第75條第3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末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文。 二、聲明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李劉寶蓮之繼承人,被繼 承人業已於民國113年7月5日死亡,爰依民法第1156條之規定,向本院陳報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件聲請時,未提出1.同順位繼承人之戶籍 謄本、2.「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或「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或「遺產稅繳清證明書」、3.被繼承人最近二年內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4.遺產稅信託課稅資料參考清單、5.全國贈與資料清單、遺產稅死亡前二年內有償移轉不動產明細表、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等,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113年12月11日發函命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之,並載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該函文已於113年10月31日、同年12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之陳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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