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日期
2025-02-24
案號
SLDV-113-司繼-2211-20250224-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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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211號 聲 請 人 甲○○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㈠提出證明聲請人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登記謄本。㈡提出乙○○、丙○○、丁○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㈢請向本院陳報有意願且可供本院選任為遺產管理人之人選(如律師或地政士,須「無」現有或曾有委任關係等利害衝突),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願任同意書、專業資格證明文件。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