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4-11-27
案號
SLDV-113-司繼-2223-20241127-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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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223號 聲 請 人 胡子妮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 項固有明文。 惟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胡子妮主張被繼承人陳科宏於民 國113年7月27日死亡,其自願拋棄繼承權,爰具狀聲請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陳科宏之妹,此有戶籍謄本及繼承 系統表在卷可稽。被繼承人陳科宏死亡後,其第二順位之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母胡宥溱雖已聲請拋棄繼承權,惟仍有被繼承人之父陳謙並未聲請拋棄繼承權。換言之,被繼承人陳科宏目前之合法繼承人為陳謙,聲請人自尚無繼承權存在,無從為拋棄繼承權之聲請,是聲請人之主張,為無理由。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