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5-01-14
案號
SLDV-113-司繼-2351-20250114-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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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351號 聲 請 人 蔡陳梅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被繼承人陳文王繼承權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㈠補正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委任代理人之授權書。代理人請於聲請狀具狀人欄書寫簽名,並於聲請狀(需與印鑑證明書之印鑑章相符),註明為蔡陳梅之代理人及提出代理人之印鑑證明書,或聲請人於聲請狀親自簽章並提出與簽章相符之印鑑證明或認證證明文件。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