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17
案號
SLDV-113-司繼-2354-20241217-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354號 聲 請 人 李太朗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 (二)於聲請狀具狀人欄書寫其姓名,並蓋印鑑章(需與印鑑證明 書之印鑑章相符)。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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